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不破不立,通过申请破产清算追讨疑难债务
作者:尹艳荣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把官司打赢了,准备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被法院告知债务人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止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是现实中常见的状态。
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在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与公司债务相互独立,很多“老赖”老板利用公司法的这样漏洞,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跑路或重新开一家公司继续营业,公司欠着诸多债务,老板居然还可以开着大奔到处逍遥自在。
遇到无法强制执行的疑难债务,各位千万轻言放弃追索,要知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是有维权之道的。尹艳荣律师团队,结合多年的债务追讨经验,发现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是解决疑难债务的重要手段。可能有网友会疑问,对于一个已经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还有意义吗?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申请破产清算之目的,在于让有钱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至少有如下几种极为常见的情形,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注册资产未实缴
现在的公司注册都是认缴制,工商局不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很多人在公司的时候,也是随意的写一个认缴资金,在基本不会去办理实缴,这就为追讨股东责任留下重大空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申请破产清算后,破产清算的管理人会代为追讨股东的应缴纳的出资款,追讨回来的款项,当然就归债权人分配。
二、股东未保管好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
这种情形,在破产清算中也极为常见。对于没有正常经营的公司,其财务一般不规范,其股东也疏于保管公司财务账册,或者法院强制公司清算后置之不理,不配合清算。出现上述情形时,法院就裁定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恶意转移公司资产。
债务人公司股东常常利用公司的控制权,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个人转移资产,导致债务人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该规定,如公司为逃避债务,向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个人转移资产,则该关联公司和个人应在其关联交易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恶意转让财产的情形,发生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该转让,追回转让的财产。